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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外省生源毕业生就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3-05-10 00:00:00  浏览: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鼓励外省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或中西部地区的旅游及对口专业企业就业,学院研究决定,设立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外省生源毕业生就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外省毕业生就业资金”)。为规范外省毕业生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省毕业生就业资金来源

学院每年从就业创业经费和下拨系部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外省毕业生就业资金。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外省生源应届毕业生。

三、资助形式和金额

1.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形式,用于对外省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或中西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市自治区)的旅游及对口专业企业就业资助。

2.交通补助:外省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或中西部地区参加当地招聘会或当地企业面试,并成功与当地旅游及对口专业企业签约者可报销一次来回交通费(限汽车票、火车硬座票、动车二等座票)。费用从下拨系部就业经费中开支。

3.外省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或中西部地区的旅游及对口专业企业签约就业,于2013530日前上交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已盖章)或正式劳动合同,一次性发放就业启动费1000元。费用从招生就业处就业创业资金中开支。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汇总后,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由财务处根据院领导审批后的名单,直接发给资助对象。

(三)学生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外省生源毕业生就业资助申请表》。

2.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或正式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1.招生就业处负责外省生源毕业生就业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2.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的,将依法收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资助对象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若发生毁约或改派现象,学院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资助资金。

 

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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